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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日第十
2012-05-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務院令第504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郭金龍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